贵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

相关政策2018-07-05李天扬老师

201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8年4月4日)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8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69元;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348元;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299元。

5、参照2016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6279元(丧葬费暂按5523.25元/月,丧葬费33139.5元)计算;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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