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旷工;教学口依据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2、旷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超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不上班,且无重大突发性事由,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因工作安排或其他理由拒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
六、请假规定
(一)假别和假期
国家法定节日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假日期间,工资照付。如遇休息日加班,除三八妇女节不
补假外,其它节日则予补假。具体其它假期依学院发布之假期安排统一执行。
教职工请假分为以下7种,分别规定如下:
1、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人事务务必亲自处理时,能够申请事假。
(2)事假以半天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天以半天计。
(3)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不得超过26天,超过者学院可予以劝退。
(4)教职工请假需按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教师并附调课单。
2、病假
教职工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务必休养时,依据县级以上医院挂号、诊断书、费用清单能够申请病假。
3、工伤假
工伤假依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婚假
(1)贴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教职工,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假期。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假不可分次申请。
5、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批准给予丧假3天;其他亲属遇有丧事需要办理的,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能够分开申请,但不超过2次。
6、生育假(产假)
女教职工在生育前后,停止工作,并享受90天产假,从休产前假算起,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若遇难产或多胞胎,由医院出具证明的可增加产假15天(其他状况假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7、公假
受学院指派参加学院外之重大社会活动、集会、训练等,与依规定应给予公假的,以及享受经学院核定其他公假日时,视同公出。
(二)相关规定
1、所有假期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