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或电子投票的方式。
电子投票视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记名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每户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表决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协助制订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七)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九)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
(十一)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