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十四)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产生的纠纷;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居(村)民委会组织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切实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成为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