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7)

规章制度2018-07-18王华老师

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各个事项的具体条件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其他单位或个人召集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会前告知、公告、意见收集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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