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超过六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自动解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小区业主重新组织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五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筹备组经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千户以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五万元,一千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十万元。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居(村)民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