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规范,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行业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概念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旨在转移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受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十一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