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