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草拟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市车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办理上报全市进口机动车辆申领牌证的资格审核及批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的有关牌、证、表、章、卡的监制和核发。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设立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对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技术标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和市直机关单位驾驶员的年审、考试发证工作以及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及安全教育;负责机动车教练员、考试员培训发证及驾驶员有关证、卡、表的制作发放。负责规划驾驶员考试场的设置、布局。
(四)负责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及直属各交警大队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审核、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算、使用、分配和装备器材规划、订购、配发及被服管理、发放、无线电通讯组网等。
(五)负责全市等级警卫任务中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领导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六)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七)负责交警支队机关、各直属机构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八)主要受理,处理,裁定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金口河,峨眉山,犍为县,井研县,沐川县,夹江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路段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交通警察的违法投诉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