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住宅区业主人数超过100人时,应当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80人,由各幢住宅或非住宅业主按比例协商推选产生。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方式,决议方式与业主大会相同;履行业主大会相同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体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根据住宅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人至15人组成。
根据需要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聘请部分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但业主代表不得少于80%.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持下列文件到市民政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
(三)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审定和监督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住宅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