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实名投票的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履职时间;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