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调整的监管,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