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