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规章制度2018-07-07王新老师

泰州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含带电梯)、高层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别墅房、整幢楼为复式结构(两层标准层为一户)的住房。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物业公共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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