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宿迁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托管的区域,其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城市管理、价格、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民防、环境保护、水务、工商(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明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
第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