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姜堰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前期公共物业服务收费,由提供住房保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从严 掌握,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集体土地上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参照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3月10日起施行。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建设局2005年印发的《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价房〔2005〕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