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规章制度2018-07-07王华老师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服务人员的工资、培训、保险及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区域外的垃圾清运、处置以及其他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法定税费等构成。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的合理利润最高不超过8%。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的车位、车库。

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暂不入住或未使用物业的,业主应主动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书面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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