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指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条例,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
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应按照“分类入轨、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在开发建设中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
(一)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安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益性文体活动用房、广播电视用房、公厕、邮政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活动广场以及其他配套的共用服务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在施工图设计方案中安排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一户一表,与住宅楼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期建设;
(三)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部门在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格把关。正在施工建设的住宅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整治区域内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绿化等部门和单位维修养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整治。
暂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生活大院,继续由原产权单位组织维修、管理和整治;原产权单位也可以委托社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