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分散住宅(含不达规模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生活大院等)由所在社区统-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零星分散住宅管理区域的划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和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 市、区(含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级建设、规划、城管、综治、公安、司法、 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电力、电信、邮 政、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日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社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二)会同物业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服务设施或存有质量问题,有权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参与辖区内住宅区的整治工作;
(三)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和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提出初审意见;协助做好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四)指导社区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协助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公共服务费价格的审批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六)协助城管、环保、综治、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违法建设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物业管理企业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一)物业管理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