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