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负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楼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分期开发的住宅区达到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的,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增选委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一般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应当提前两个月向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