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是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经是物业管理部门认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予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局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同时,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对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相应规定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首先与物业服务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一)对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双方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