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管理体制】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诚信机制;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对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提出意见,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改选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建筑装饰装修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按规定标准规划停车位;受理因房屋质量、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的投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房屋外立面、违法建筑、乱设摊点、损坏绿地、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养犬等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检查指导价格公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污水、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