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筹备组职责终止】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权力】 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九)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及会议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