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20%以上的。
第十三条【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四条【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筹备组成员条件】 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产生形式应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