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配备专门的维保部门和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三十)应具备从设计、采办、建造、调试到完工交付的总承包能力。
五、设施与设备
(三十一)应具备与所建造海工平台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海工平台建造用坞(台)、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等,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三十二)具备与所建海工平台相适应的关键部件制造、组装、水下安装、试验、调试的条件和能力。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钢材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
(三十三)具备满足海工平台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悬臂梁(自升式平台)、井架强度试验、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三十四)具有完备的海工平台设备防护体系,应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仓储设施、以及装配后的防潮、防护、润滑等。
六、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三十五)企业应按照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六)应按所建立的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
(三十七)应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三十八)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选用达到1级能效或节能评价的产品和装备。
七、规范管理
(三十九)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海工平台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海洋工程装备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