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装备行业管理,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海洋工程装备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提高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平台类)(以下简称海工平台)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海工平台是指海上移动式作业与生产装备与设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台、柱稳式(半潜)式平台、坐底式平台、水面(船式/驳船)式平台等[具体定义等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2012)]。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海工平台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具有生产场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权,同时具有专业、专属的海工平台生产设施。
(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九)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
(十一)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与海工平台设计建造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十二)拥有设计团队,具备研发和设计能力,专业领域覆盖结构、舾装、计算、轮机、管系、通风、电气、钻井等,具有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分析、疲劳分析、风险评估、关键系统集成的能力,能够满足同时开展两型以上产品设计需求。 (十三)应具有满足海工平台设计需要的专业软件,以用于总体性能分析、结构强度计算、管路流体分析、生产设计建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