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背景
1月18日上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安监局副局长赵卫东进行解读,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等3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回应了群众关切,凝聚了社会各界智慧,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密切结合山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制度创新,如: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等。《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2006年我省制定的《条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产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逐步凸现和暴露,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仍处于易发高发期。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强化并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出了新规定。我省《条例》的许多条款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另外,我省近几年来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法,也制定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必要将其充实到《条例》中,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法律保障。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首先是引入立法前评估程序。省安监局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联合组成立法前评估调研组,对修订工作进行总体设计和论证。第二是注重深入基层调研,召集部分市、县安监局、重点企业、小微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向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企业书面征求了意见,并借助他山之石,到宁夏、甘肃两省(区)开展了立法调研。第三是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17个市政府的意见,在省人大网站、省政府法制网和《大众日报》、《生活日报》上登载,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