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机关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一、明确财务管理原则。一是搞好预算,“量入而出”。二是依法收入,依规支出。三是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是帐款分离,政府采购。二、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镇机关办公费、干部职工的差旅费、加班费、小车维修费、油费均由常务副镇长审批后报销。组织办、计生办、民政办、林业站、司法所、财政所等部门资金开支,由部门写出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在本部门经费专户中开支。
三、坚持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所收款项,必须于当月二十四日足额交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得坐支、不得收支相抵、不得私设小金库,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专户,建立专帐,严格按其要求使用,列支时必须有请示报告、预算计划、税票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有序按比例偿还债务。政府及部门债务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负责,一是认真核定;二是完备手续;三是按规偿还。原有债务由镇长或常务副镇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原则上每年按10%在各自资金帐户逐步偿还。
六、严格津补贴制度。干部职工的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奖励性补贴按镇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篇二:机关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机关各办、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