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4%,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6、奖金的发放规定:按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发放,当地县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的规定计算。
7、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省级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8、遗属补助、独生子女、学生助学金:按人事、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0.7%,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县级政府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定额与标准
为优化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中小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1、工会经费: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预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2、福利费:按教职工基本工资的2%—3%预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福利费”中列支。
3、教师培训经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计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4、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维持费等)属于学校“保运转”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35%,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5、日常维修维护费(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的维修维护)、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及远程教育(含硬件和软件)购建费、图书资料(含音像资料)购置费属于学校“保安全”谋发展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40%。上述支出分别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维修(护)费”、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和“其他”中列支。
(三)县级政府财政与教育行政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的分配原则与标准
预算编制应体现公平,倾斜弱势群体弱势学校,兼顾地区差异与学校差异的均衡性原则:
1、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标准不能低于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当地财力保持适当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