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解读(2)

规章制度2018-10-08王华老师

记者:《办法》出台有哪些制度改革和亮点?

石青峰:《办法》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紧迫问题,明确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尤其在3个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办法》在管理体制上首次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二,《办法》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针对围填海大量占用自然岸线,海岸生态空间大幅压缩的趋势。《办法》明确国家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将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

第三,《办法》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海岸线粗放、盲目占用,往往与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有关,《办法》提出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对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围填海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记者:《办法》对自然岸线保护提出了哪些举措?

石青峰:一是实行分类保护。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并提出了分类管控要求,其中严格保护岸线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划定。二是制定管控计划。为全面落实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管控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三是加强规划管控。编制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记者:《办法》对海岸线节约利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石青峰:一是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论证和审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项目用海不予批准。二是加强占用人工岸线项目的集约节约管理。对占用人工岸线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三是加强新形成岸线的生态建设,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应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线长度,促进海岸线自然化、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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