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将重新纳入法律视野,相信此后该类问题和争议将进一步凸显。但总体而言,人事劳动并轨的趋势明显,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律师解读]结合答记者问的表述,“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对不涉及解聘的处分事项,只能通过“内部消化”,如果职工诉诸仲裁,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诉处理的回避机制。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员工的投诉、举报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律师解读]名誉权侵权纠纷实践中一般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如果单位的警告公之于众,事后又被证明是错误的,职工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该类争议救济是不受理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