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律师解读]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执行相同的退休年龄条件。当然从身份到岗位的变迁,使得女职工55岁退休的问题和矛盾依然突出。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律师解读]目前人事争议的处理在程序法上已经和劳动争议处理并轨,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但在实体法适用上一直以来存在区别对待,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则法院不予支持补偿金。本《条例》全面删除了草案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表述:
附后:《草案》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5月14日三部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中,相关负责人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结合条例的草案变迁,应该可以得出结论,在人事关系的实体法适用上,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应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