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一)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二)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三)新区:指旧区以外的区域;
(四)市区:指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区域;
(五)新市区:指东山新市区、仙林新市区、江北新市区等地区;
(六)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七)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室内地坪标高(沿街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以及虽不沿街但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者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蓬、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八)开工日期:指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核准签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规划或者现有路幅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和规划确定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规划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路幅宽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设的道路;
(十一)明城墙范围内:指主城内现保存的明城墙及其遗址所包围的地区;
(十二)低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至3层;
(十三)多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十四)小高层住宅:指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跃12层)住宅;
(十五)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