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准的验线单;
5、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6、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罚则
第七十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八十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建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八十二条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