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路中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
1、在车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横穿道路的管线,其埋设深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7米;以暗沟形式埋设的电缆沟,其沟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条道路内埋设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应当预留在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单位的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设置在距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第六十六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区,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过渡。
第六十九条主城、新市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四)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明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范围内,各类杆线必须下地埋设,不得设计架空线缆(含进户线缆)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市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重点工业功能区及其配套协作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