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严格控制占用现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观、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为满足建筑间距退让要求在多层建筑或者小高层住宅北侧屋面设置单向退层。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条 城市雕塑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六十一条 相邻用地应当集中设置或者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路幅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城市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
对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迁移。
第六十四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热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