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调查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中纪发〔1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1988年,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根据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中央纪委对试行条例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现将这个条例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附: 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的说明(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