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纪律建设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里程碑,是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发展,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二、结构和基本变化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新《条例》做到了纪法分开,整合了纪律行为及处分并吸纳了新的要求。
三、总则
(一)制定依据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条例》第3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指导思想
《条例》第2条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三)基本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况包括: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况包括: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