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五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三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其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