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