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安徽省出台规定,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使用范围;日前,又正式印发《操作流程》,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
坚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范围
今年初,我省出台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次出台的《农村承包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操作流程》,就是贯彻这个规定,就如何实施作出安排。”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秦仲华表示。
“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秦仲华介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我省实施以来始终把“确实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把农户的承包地块数量、面积搞清楚,权属边界搞准确,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确认到地到户。”但对不易确权到户的情况,可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实行一村一策,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
什么情况下可“确权确股不确地”?秦仲华告诉记者,我省明文规定,要符合以下四方面条件: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实施土地整治或连片土地流转;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包括: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沉陷的村民小组。
“确权确股不确地”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但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控。“《操作流程》也再次强调,严格遵守相关文件中确定的四条基本原则和四个必须条件,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严禁搞人为扩大化。”秦仲华介绍。专家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推进“确权确股不确地”虽然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处理不好,还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要由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细化明确其具体政策和操作程序。“《操作流程》的出台,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秦仲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