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我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送农业部。
第八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数,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
第九条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查田勘界、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印制、人员培训、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误工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