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农委、档案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市农委、市档案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档案局
2015年8月10日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是指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和以此为基础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确权登记档案工作应当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