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16.代管房产拆迁过程中,应如何操作?
答:凡经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应会同房管局或管理单位先审核产籍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原使用情况作好记载,拆除单位按拆迁办法的规定予以安置、补偿。拆除代管房的补偿价款一律交由代管单位(房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保管。
17.如何正确理解“违章建筑”?
答: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2条,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拆迁实务中产生不少的相关纠纷。依据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8.拆迁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房屋拆迁裁决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房管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因一方当事人申请而作出的行政处理。而民事主体之间,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依法享有处分权,拆迁双方在裁决后再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其民事权利的再处分,不违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法律亦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房屋拆迁裁决作出以后,拆迁当事人又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