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上海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惠民政策2018-07-14李一老师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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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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