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管理、下一代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领域的集成应用创新,提高运输作业和管理的现代化、智能化水平,支撑和带动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发展,构建智慧航运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产品创新和推广)
支持航运金融产品、航运交易模式、航运规则等领域的开发创新。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航运创新推广平台,支持各类航运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
以创新型航运产品和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扶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给予税收优惠的,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智慧港口)
支持港口经营人加快推进信息化与港口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港口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
鼓励港口经营人提高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货物在港口的换装作业效率。
本市加快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港口感知网络,积极打造港口数据云服务平台,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实现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四条(绿色航运)
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鼓励航运企业购置能效等级高的航运装备。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靠港船舶应当按要求使用岸电。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港口噪声防治和粉尘治理工作,推广应用节能设备与智能化技术,促进形成绿色港口。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五条(船舶技术)
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干线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低碳化方向发展,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发展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完善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