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问题解读(4)

规章制度2018-07-09王华老师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申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情况等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且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数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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