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接收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继承或赠与所得;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四)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五)知识产权收益;
(六)退休金、养老金;
(七)带有生活补贴性质的补偿金等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8.家庭人口成员如何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9.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二)履行委托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10.特困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1.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12.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2016年4月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上述标准会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申请前可向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13.医疗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门诊定额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定额救助。其中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定额补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