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这两大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如果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劳动的特点,往往会挫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性。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许多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于没有认识到事业单位的特点,而是盲目模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三、事业单位的组织特性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需要规范
在我国,事业单位多是政府出资建立的,如学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不以盈利为目的。作为提供公益产品的公共组织,就要求其人事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更规范、更公开、更透明,以便社会监督。
长期以来,对于拥有大量的就业者的事业单位,我国一直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法律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来规范,企业职工的用工可以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来规范。唯独几千万的事业单位就业者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遵循,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
虽然事业单位类型较多,但是在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共性。《条例》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奖惩以及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就体现了其共性。这些规范,不仅使事业单位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力地保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招聘程序等制度的公开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和用人制度中的腐败。《条例》不仅规范了聘用合同,而且,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就为形成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事业单位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具体人事管理制度的差异
在考虑到事业单位的共性的同时,也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性。在我国近年开始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把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也就是说,在承认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活动的基础上,仍然承认其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仅是考虑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而且是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所决定的。
反映在人事管理制度上,公益一类侧重鼓励员工的长期稳定性,从人员的招聘、绩效的考核、工资制度的设计都应当以鼓励员工长期稳定从事其专业领域工作为中心,如中小学教师。只有以长期稳定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才能引导他们全心身地投入从事教学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与中小学教师不同的是大学教师,大学教师不仅需要传授知识,还需要从事科学研究,创造知识。这就需要人事管理制度以激励为中心,从招聘、绩效、工资等制度设计上,激励的因素占有很大的比重。